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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价解释2021年上半年汇编

发布时间:2022/10/6 19:05:59   

南京市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编(一)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所

问一:某住宅工程,由多栋建筑和连通的地下室组成,每栋建筑均为18层,檐口高度50米,连通地下室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该项目执行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请问项目取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该项目地下室为多栋建筑物下的连通地下室,其建筑面积≥m,根据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P21第(15)、(17)条的规定,该项目地下室应按一类标准取费。

该项目地上建筑层数18层,檐口高度50米,根据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表和P21第(16)、(17)条的规定,该项目地上建筑应按二类标准取费。

问二: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旋挖钻机钻孔定额的工作内容为:准备工作,装拆钻架,就位,移动,钻进,提钻,出渣,清孔,测量孔径、孔深等,但在定额子目的材料组成中有导管、护筒及料斗摊销。请问该定额是否包含桩身钢护筒费用?

答:旋挖钻机钻孔子目中包含了孔口钢护筒的埋设及摊销,不包含桩身钢护筒。桩身钢护筒费用,应结合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问三: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第三章桩基工程规定打桩的送桩工程量“以送桩长度(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坪另加mm)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请问空心方桩送桩工程量是否扣除空心体积?

答:空心方桩送桩工程量扣除其空心体积。

问四:某建筑工程,为非招标项目,合同约定按现行计价定额结算。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桩基工程旋挖机钻岩层缺项,双方约定借用版《江苏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计价定额》1-3-70旋挖钻机钻孔φ≤入岩增加费,请问:1、借用此子目是否套一次土层再套一次入岩增加费?2、此定额子目人工分普工、一般技工、高级技工,与建筑工程一、二、三类工是否对应?3、管理费及利润是按照地下综合管廊费率计取还是按照建筑工程中的桩基工程类别计取?

答:目前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桩基工程旋挖机钻岩层缺项,如双方约定参考版《江苏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计价定额》中旋挖钻机入岩增加费,则具体借用可参考如下原则:

1、《江苏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计价定额》中明确旋挖钻机钻孔按设计入土深度乘以桩截面面积计算。遇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时应计算入岩增加费,入岩增加费按实际入岩体积计算。因此如借用此子目,入岩部分需套一次钻土层再套一次入岩增加费。

2、《江苏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计价定额》中普工、一般技工、高级技工与建筑工程一、二、三类工并非对应关系。管廊计价定额中普工按市政二类工计算,一般技工按市政二类工×1.8、高级技工按市政二类工×2.6计算。本工程执行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借用其他定额消耗量时,普工单价可参照建筑二类工,一般技工按建筑二类工×1.8、高级技工按建筑二类工×2.6计算。

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因缺项而使用其他专业定额消耗量时,仍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对应的费用定额执行,因此该工程借用其他定额子目,管理费和利润仍按照建筑工程中的桩基工程类别计取。

问五: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17-96~99子目“隔墙、隔断(间壁)、护壁木龙骨”防火涂料子目,分单向和双向设置,问:如何理解“单向、双向”的划分?

答:根据防火规范要求,木龙骨的四个面均需涂刷防火涂料,这与龙骨“单向、双向”的设置无关。木龙骨的安装如果是两个方向即安装成“井字形”,这称为双向龙骨,木龙骨的安装如果是平行的一个方向(相对简单)这称为单向龙骨。

问六:某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厚度85cm,路幅宽度24米。按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市政工程类别划分表,该工程属于几类工程?

答:费用定额中说明道路工程有两个指标控制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该道路结构层厚度85cm,路幅宽度24米,根据“市政工程类别划分表”,只满足一个指标,按就低原则,该工程属于三类道路工程。

问七: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八章电缆,铜芯电缆只有单芯、四芯和五芯三种区分,二芯、三芯铜芯电缆应该套用什么定额?

答:二芯、三芯铜芯电缆均套用四芯铜芯电缆定额。

问八: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规费包括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程结算时是否要求承包人提供这三项费用的缴纳依据?

答:工程结算时,除环境保护税按有权部门实际收取的规费调整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需要提供。

编写组成员:徐伟、陈朝晖、王爱梅、张娜娜、陈健、胡雅庭、贾庆、高晋

南京市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编(二)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所

问一:某建筑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该工程于年10月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年11月,后因场地拆迁等原因延期,于年10月15日正式开工。因多种因素影响,延误期间多种材料价格发生大幅上涨,该工程约定材料调整执行苏建价﹝﹞67号文,请问该工程延误期间价格上涨的材料是否可以调差,调差范围是否仅涉及67号文中规定的一类、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答:可以调差,调差范围包含所有价格上涨的材料,不区分主要材料和非主要材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第9.8.3条:“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的规定以及苏建价﹝﹞67号文第三条第3项:“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的规定,该工程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延误期间所有价格上涨的材料,都应进行调差。

问二:某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风险分摊原则执行苏建价()67号文。以片石为例,在招投标时片石的材料费未达到单位工程费的2%,根据67号文的划分原则不属于主要建筑材料,施工期间价格上涨的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实际施工时片石的用量大大增加,费用已经达到主要材料的占比。请问这种情况下,结算时片石的价格能否根据主要材料的风险分摊原则来调整差价?

答:苏建价()67号的文件精神是指导合同双方如何根据招投标时各类材料的费用占比在合同中约定哪些是可以调差的主要材料。对于在合同签订时不属于主要材料,而施工期间由于用量增加,费用已达到主要材料占比的材料,建议可以参考主要材料的调差原则进行调差。

问三:某EPC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日期为年4月24日09时40分,施工合同约定:“除苏建价[]67号规定的物价波动、人工工资调整执行苏建价号文可调整以外,其它物价波动都不予调整,基准日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根据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出基准日期为年3月28日,问:人工工资单价基准执行苏建函价()号文(从年9月1日起执行)还是苏建函价()文(年3月19日发布,从年4月1日起执行)?

答:根据该工程合同约定,基准日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即年3月28日。该时间执行的人工工资文件为苏建函价()号文,因此该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基准应执行苏建函价()号文。

问四:某招投标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其中铝合金门窗项目图纸设计了附框安装,但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附框的清单项目,相应门窗安装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中也没有关于附框的描述,问是否属于漏项?

答:属于漏项。若该项目招投标范围内有附框的要求,清单编制单位应将附框单独列项或者在相应门窗清单子目的项目特征中予以描述。

问五: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册说明中规定,管道间、管廊间的管道、阀门、法兰、支架安装定额人工乘以1.3系数,其相应的刷油、防腐、保温在套用第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定额子目时人工是否也乘以1.3系数?

答:设置于管道间、管廊间的管道、阀门、法兰、支架在套用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中刷油、防腐、保温相应定额时,人工不乘系数。

问六: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子目“20-27满堂支撑架搭设、拆除”和“20-28满堂支撑架使用费”的工程量应如何计算?子目20-28中脚手钢管、脚手架扣件和底座的含量是怎样考虑的?

答:“20-27满堂支撑架搭设、拆除”计量单位为t,按脚手钢管重量计算,不包括脚手架扣件、底座重量。“20-28满堂支撑架使用费”计量单位为每t10天,计算时按照实际使用的脚手钢管重量和天数计算,子目中的脚手钢管、脚手架扣件和底座的含量为摊销量,摊销时间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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